
2011
04/14
08:20
三明日报
案情:2010年9月4日上午10时许,赖某为解决与张某父亲的债务纠纷,指使被告人钟某等人在宁化县淮土乡田背村附近拦截张某驾驶的黑色三菱牌轿车,在将该车拦下后,发现张某父亲不在车内,遂对张某进行殴打,并持刀将张某驾驶的汽车砸坏。经鉴定,张某属轻微伤二级,该车损失价值人民币44750元。
审判:宁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财产损失44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钟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评析:本案当事人的债务纠纷可以按民法有关规定进行解决,但被告人却采取砸车伤人的手段寻求解决债务纠纷,法律当然也不依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看来这“有法不依”还真是不行,否则就会换来“违法必究”的后果。(马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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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传辉】 【责任编辑:张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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