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
04/16
08:01
宁化法院
一小根烟头引发了大火,烧毁了51.2亩的林木;一个不经意的过失,换来了一年有期徒刑的牢狱之灾。4月12日,宁化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作出一审判决,以失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0年11月27日上午9时许,刘某从家里来到赖畲村门前岭山场山脚的小路上,随手将自己抽的烟头扔在路边的山场,继续往前走。不久,刘某听见有人呼喊救火,回头看到门前岭山场上空有很大烟雾,知道可能是自己扔的烟头引起火烧山,但仍未予理会,大火持续数小时才被扑灭。
2011年4月2日,宁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山场随手扔弃烟头,引发森林火灾,火灾烧毁森林面积51.2亩,烧毁林木蓄积235立方米,造成林木经济损失11750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悔罪态度良好,多次表示愿意补种复林,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吴其彪 廖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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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其彪 廖国辉】 【责任编辑:张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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