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
11/19
08:13
宁化林业局
嫌《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地点的林木较小而擅自更改采伐地点,盗伐林木蓄积4.2585立方米。11月10日,涉嫌盗伐林木罪的曹清某被宁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今年7月27日,曹坊乡上曹村村民曹清某因装修房子需要木材,到林业部门申请采伐3立方米杉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地点为曹坊乡上曹村集体所有的“赤山嵊”山场。8月初,曹清某嫌“赤山嵊”山场的林木较小不适宜做装修材料,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更改采伐地点,在曹坊乡林场所有的“杉头坑”山场砍伐杉木34株,计原木材积2.981立方米,折立木蓄积4.2585立方米。宁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对涉嫌盗伐林木罪的曹清某依法刑事拘留。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福建省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有关具体数量标准的规定》(闽高法〔2001〕232号),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立木蓄积在3立方米以上(含3立方米)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陈华平 曾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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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华平 曾晓华】 【责任编辑:才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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