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确实有参与我丈夫申报危房改建,但该房产权归属他哥,对于超规划红线建房,本人应承担次要责任。同时,我主动做亲属的思想工作,他们按照县里的要求进行了整改。建议组织上考虑,给予从轻处理……”
2010年8月的一天,在福建省宁化县纪委机关会议室里,县纪委案件审理主办人会同县城建局分管城市规划的领导,对伍某等人违法建房系列案件进行“阳光审理”,就证据材料进行举证质证。
“本人自辩”,是由当事人针对自己所犯错误,进行个人陈述、申辩的一种权利。在案件移送审理后,由案件审理部门告知案件当事人享有充分的个人陈述、申辩权利及其行使方式。对于当事人的申辩,案件审理部门依据政策法规、党纪条规和事实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对合情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于有理无据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做好对当事人的解释说明工作,消除误解、化解矛盾。
在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宁化县纪委、监察局在与城建部门广泛研究的基础上,将违法建房的情节分为情节一般、严重、较重三个档次,分别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及时召开县纪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并报请县委常委会同意。最后,21名违规建房的党员干部,视违法建房情节轻重,分别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委托助辩
——弥补当事人法纪认知不足
“黄某属初犯,又有悔改表现,建议不给予行政开除处分。”2010年5月的一天,宁化县纪委、监察局对该县某公司负责人黄某受贿案进行审理,黄某委托所在单位一名党员干部为其助辩。
“委托助辩”是为弥补当事人法纪认知不足而设立的环节,在当事人因自身心理、文化、能力等情况无法进行自我申辩时,可委托他人助辩。助辩人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聘请1至2名党性强、素质高的党员担任。若当事人聘请不到合适助辩人,由案件审理部门征求本人意愿后,为其指定助辩人。
在案件审理中,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外,助辩人可查阅被调查人的陈述材料和有关书证,并参与审理谈话,提出对被调查人从轻、减轻及免于纪律处分或无错的意见。案件审理人员对此进行讨论研究,撰写有事实、有依据的书面材料,反馈给被调查人和助辩人,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当事人黄某因受贿受到查处,根据相关规定,此次助辩焦点集中在“黄某身份认定”上。县纪委、监察局会同县人事局共同会诊,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决定采纳助辩人的意见,并报经县纪委常委会和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对黄某不作行政开除处分,但免去其公司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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